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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权威案例要旨】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,构成组织卖淫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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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《案例刑法》(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)【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的,应以介绍卖淫罪论处】[林庆介绍卖淫案(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93号)]被告人通过电脑、利用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,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。所谓介绍卖淫,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为卖淫者和嫖娼者牵线搭桥、撮合沟通等居间介绍的手段使他人的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。本案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,通过互联网在2000年11月到2001年5月间的半年多的时间内,在数个网站为两个卖淫女向社会发布卖淫信息,致使多人到郭××、石××处进行嫖娼活动,个人从中收取“好处费”4000余元。被告人虽然在行为方式方面,因未与特定的“嫖客”直接接触而与传统的介绍卖淫行为有所不同,但其通过互联网为不特定的“嫖客”提供信息,起到了介绍卖淫的实际作用,其行为性质并无不同,故应认定构成介绍卖淫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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